律师解析:关于房子公证与归属权的关系,需明确:房子公证后,并不一定就完全确定属于某一个人。 1.公证的本质:公证主要是对相关法律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比如,在涉及房屋的各种事务中,公证起到的是一种证据保障作用。 2.房屋所有权公证:若进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的公证,像遗嘱公证指定房屋由某人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遗嘱生效,且不存在其他相反证据时,从法律层面来讲,该指定的人才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如果只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做公证,那公证仅仅是证明合同本身的真实性等内容。 而房屋所有权的真正转移,必须依据不动产登记等法定程序来完成。 只有在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之后,房屋才正式属于受让人。 总之,房子公证在一定程度上能对相关权益予以确认和保障,但房屋最终的归属权,还是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有一套房子,生前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指定房子由小李继承。小朱去世后,小胡拿出一份未公证的协议称小朱也曾答应将房子给他,双方就房子归属产生争议。此外,小静与小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小静又想卖给他人,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房子继承问题,虽遗嘱已公证,但小胡拿出相反证据,此时需进一步核实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若遗嘱生效且小胡证据不成立,小李可依公证遗嘱取得所有权。 2、在小静与小丽的房屋买卖中,合同公证仅证明合同本身真实,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小静在未过户情况下想另卖他人,属违约行为,小丽可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