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通常情况之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需由夫妻双方公平担责,这取决于特定情形而做出相应判定。 若债务源自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需,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一致意愿和共同决策产生的,则此种债务便可认定为夫妻共负之债,夫妻双方均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有证据表明某项债务系由单方面以其个人名义负担,且该债务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活动,或者出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话,则这类债务将被认定为个人单独负债,另一方无须对此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